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35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憲錯誤解釋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9條等規定,認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之抗告,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上開憲訴法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