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審裁字第13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確定終局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5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明誠
張瓊文
蔡宗珍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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