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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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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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03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12日
  • 聲請人
  • 鐘文莉
  • 案由
    • 聲請人為告訴妨害名譽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8577號駁回再議之處分,聲請交付審判,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34號刑事裁定駁回,認有違憲之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表示之法律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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