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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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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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11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08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12日
  • 聲請人
  • 吳莉玟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57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居住於臺中市者,在途期間為7日,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應於111年1月4日起算6個月內為之,憲法法庭於本年8月23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經扣除在途期間,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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