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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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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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9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10日
  • 聲請人
  • 吳衍德
  • 案由
    • 上列聲請人認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僅販賣第一級毒品新臺幣5000元,仍遭重判有期徒刑15年2月,終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是聲請人認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已侵害人民權利甚鉅,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第8條人身自由、第7條平等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亦有重新檢視之必要,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449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再提起上訴後,系爭判決則認該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據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審理程序準用第90條第1項但書規定;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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