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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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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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9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4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09日
  • 聲請人
  • 陳文德、陳金德
  • 案由
    • 因聲請再審遭駁回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再審遭駁回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145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76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規定一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應適用之法規未予適用,不應適用之法規誤予適用而言,確定終局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自屬系爭規定一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圍,應許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本旨;系爭規定一中「顯有」二字易造成誤解,應予以刪除;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系爭規定一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不包括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所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法規適用不當」,僅限於「外觀上一望即知之顯著性」,然卻未闡明其認定標準,而認聲請人聲請再審與此不合,已牴觸憲法第80條、第170條及第16條之規定;系爭規定二亦不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規定二並未為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人其餘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其就系爭規定一之解釋適用所持主觀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之法律見解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對聲請人何等憲法上權利,形成如何之違憲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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