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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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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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8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3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06日
  • 聲請人
  • 陳能傑
  • 案由
    • 聲請人因公保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第4項及第5項(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關禁止重複加保及重複加保期間之年資,原則上不予採認之部分,牴觸憲法第15條有關財產權保障以及司法院釋字第811號解釋意旨。(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依據系爭規定,認所核定之聲請人每月公保養老年金給付金額無誤,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平等權及牴觸司法院釋字第811號解釋意旨等語。
      
    •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業經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於民國111年5月19日以111年憲裁字第221號裁定不受理,並送達聲請人,復行聲請。又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另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惟系爭規定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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