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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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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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110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05日
  • 聲請人
  • 蔡鴻文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0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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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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