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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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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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審裁字第6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3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04日
  • 聲請人
  • 黃志峯
  • 案由
    • 聲請人為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審判程序有違憲疑義,認其受辯護人有效協助的權利遭法官限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又前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已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並於法院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未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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