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50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45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03日
  • 聲請人
  • 許煐惠
  • 案由
    • 聲請人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25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又,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2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就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裁定、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