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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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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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520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97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03日
  • 聲請人
  • 彭宥明
  • 案由
    • 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31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427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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