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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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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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51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76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03日
  • 聲請人
  • 張育銘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667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1號刑事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4項、第6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對其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始得為之;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就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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