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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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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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52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188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30日
  • 聲請人
  • 呂晴恩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81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先後販賣第一級毒品共13次之犯行,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判處13個7年6月有期徒刑,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50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其中6次犯行部分,撤銷發回更審(此部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因聲請人未上訴而告確定,下稱系爭判決三)、其餘7次犯行部分,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上開判決二及三認定13次犯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區分犯罪情節之差異,概以無期徒刑及死刑為法定刑,已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關於系爭判決一及二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應具憲法重要性,或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61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7次犯行部分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此7次犯行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之部分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此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 三、關於系爭判決三部分
      
    •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並未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聲請人既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系爭判決三即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得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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