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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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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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505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74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03日
  • 聲請人
  • 陳萬興、黃雅琳、陳政瑋、陳阿雲
  • 案由
    • 聲請人為不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111年審裁字第501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50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請求准予完成憲法訴訟程序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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