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505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1年審裁字第50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請求准予完成憲法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蔡烱燉
許志雄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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