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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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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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50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52號
  • 裁定日期
  • 112年01月03日
  • 聲請人
  • 陳品安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9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僅係指摘法院適用法規及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致侵害其憲法上權利,核均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謝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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