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1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本件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4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定有明文。
四、經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依上開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