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55號刑事判決(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284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