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68號刑事判決,上訴至最高法院,經系爭判決以部分撤銷發回更審,部分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上訴。駁回上訴部分,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1上訴字第968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發回更審之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作成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刑事判決。聲請人收受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更一字第12號刑事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然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提起上訴。核其餘部分聲請意旨,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爰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