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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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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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424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35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9日
  • 聲請人
  • 林靖芳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41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6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5條生存權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因單獨販賣、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及二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仍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075號、第1672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先敘明。次查,系爭判決一及二於憲訴法施行前即已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之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至系爭裁定則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要件均有未合,本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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