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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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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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42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6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9日
  • 聲請人
  • 劉巧玲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77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02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及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4217號刑事判決予以駁回,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仍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系爭裁定則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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