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41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282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9日
  • 聲請人
  • 羅興國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6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104年度台上字第24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22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罪責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故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3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四)提起上訴,分經系爭判決一及二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仍應以系爭判決三及四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系爭判決三、四及系爭裁定一,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即已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系爭裁定一,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至系爭判決三及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未合,不備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之法定要件,本庭爰依上開規定,均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