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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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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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40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596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9日
  • 聲請人
  • 陳盈宏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其法定刑部分因刑罰與罪責不相當,致聲請人之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惟僅提出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不服系爭判決之理由,至販賣、單獨或共同轉讓一級毒品5次等部分,則因逾期已久,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70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而告確定,故系爭判決一非屬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至系爭判決二部分:聲請人本得依法提起上訴,卻未提起,故系爭判決二亦非屬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要件均有未合,本庭爰依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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