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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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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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46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79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9日
  • 聲請人
  • 雷士緯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其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有違憲疑義;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0年8月4日作成109年度訴字第24號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38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8號刑事裁定(依序下稱系爭裁定一至三),及其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31條及第362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對於聲請人所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於第一審終結後至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之前,並無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相關規定保護不足,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等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而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聲請人雖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期限內補正,經系爭裁定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其上訴,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判決就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四、又查:聲請人不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遞經系爭裁定二及三,認聲請人抗告及再抗告均無理由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三為確定終局裁定。惟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說明其逾越補正上訴理由狀期限之理由,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律見解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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