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45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7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8日
  • 聲請人
  • 彭耀華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統一見解及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部分,均不受理。
      
    • 二、其餘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為中間判決,非終局判決,聲請人與臺北地院就民事訴訟法第383條規定之適用與否,見解有所歧異,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並請調閱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249號卷宗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收文,聲請人持以聲請之系爭判決係於同年4月15日送達聲請人;又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依法得提起上訴,卻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命補正而仍未繳納,遭臺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依上開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84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至聲請人之暫時處分聲請,因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又本件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等部分之聲請既不受理,故尚不生是否調閱聲請人所指卷宗之問題;另呂大法官太郎並非本審查庭成員,亦不生應否迴避之問題;均併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