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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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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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44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54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8日
  • 聲請人
  • 曾宏銘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08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不符罪刑相當性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侵害其人身自由及生存權,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
      
    •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11月3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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