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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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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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39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06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6日
  • 聲請人
  • 黃靖城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僅3次,每次均2公克、售價均新臺幣9,000元,卻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8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依中華民國87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分別宣告有期徒刑7年10月。後又再次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僅1次,共3包,總淨重20.66公克,未完成交易即為警查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依系爭規定判處未遂,宣告有期徒刑8年6月。聲請人認系爭規定雖曾經司法院釋字第476號解釋宣告合憲,然其以死刑及無期徒刑為法定本刑,不分情節輕重,構成過苛處罰,致罪刑不相當,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第15條生存權、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關於系爭判決一部分
      
    • 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並未依法提起上訴,其即非上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此部分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 三、關於系爭判決二部分
      
    • 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26號刑事判決以無理由駁回,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4號刑事判決,以聲請人並未提出適法上訴第三審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按人民依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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