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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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34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1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6日
  • 聲請人
  • 劉勝峰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其前因過失傷害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97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聲請書誤植為因持有毒品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月),並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4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加重刑度,並造成聲請人依同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之假釋門檻提高。聲請人認系爭判決、系爭規定一及二,均有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85號刑事判決,以未提出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當事人之確定終局裁判,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事項,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查本件聲請人於111年6月27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104年4月13日作成,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 四、次按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及系爭解釋,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亦應不受理。
      
    • 五、至聲請人據確定終局判決聲請系爭規定一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另行分案處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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