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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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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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439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245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7日
  • 聲請人
  • 林武鄰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89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第1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之情形,明定得更定其刑,且未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有牴觸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罪責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一事不再理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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