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前審判決,應查未查,違背法令,牴觸憲法保障人權之規定。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憲訴法係自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施行,聲請人分別於106年4月18日及106年10月12日持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司法院解釋憲法,分別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63次及第1481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堪認聲請人至遲於106年4月18日即已收受確定終局判決。是依上揭規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