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以其勾選不聲請定應執行刑為由,否准其事後定應執行刑之請求,聲請人不服,聲明異議,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29號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下依序稱系爭裁定一及二)以同一理由駁回其聲請,致其刑期過高,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憲法法庭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得就系爭裁定一提起再抗告、就系爭裁定二提起抗告,卻均未提起,是系爭裁定一及二並非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核與前揭要件不合,故本件聲請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