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6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查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記載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