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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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42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6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6日
  • 聲請人
  • 張朝明
  • 案由
    • 聲請人為免職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60號裁定及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4款,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6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1條第1項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等語,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查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15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四、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僅係對法院裁判之標的及職權認定之事實有所指摘,亦難謂已記載確定終局判決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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