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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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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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41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007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6日
  • 聲請人
  • 洪紹萍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3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憲法訴訟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13號刑事判決,將系爭判決之附表編號1-3部分(下稱編號1-3),以聲請人未提出上訴理由逾期已久、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另就系爭判決之附表編號4部分(下稱編號4),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人持系爭判決編號1-3所為之聲請部分,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至持系爭判決編號4之聲請部分,則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均合先敘明。
      
    • (二)1.關於就系爭判決編號1-3部分之聲請,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自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2.關於就系爭判決編號4部分之聲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就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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