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414號
本件不受理。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不服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05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撤銷系爭裁定,並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不服系爭裁定,而為本件之聲請,是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黃虹霞
詹森林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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