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428號起訴書(下稱系爭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4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起訴書非屬憲法訴訟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又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卻未提起,屬未盡審級救濟程序,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