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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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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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34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52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6日
  • 聲請人
  • 陳志祥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8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151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規定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訴法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案件之受理與否,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0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末按,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所持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第三審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應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末查,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大審法規定不符,應不受理。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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