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違憲政黨解散案件,經憲法法庭111年黨裁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受理。然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77條規定欠缺人民聲請之要件及政黨法欠缺相關法制,顯已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並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剝奪司法機關之權力核心。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第39條定有明文。又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