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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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303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252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1日
  • 聲請人
  • 廖麗綢
  • 案由
    • 聲請人為返還訴訟費用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之不法侵害,造成其刑事訴訟權利受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應賠償聲請人損失之訴訟費用,惟竟以該院108年度投小字第565號民事小額判決及109年度小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請求,為此提起憲法訴訟,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請求調卷詳查等語。
      
    • 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又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又憲法法庭係於111年7月5日收受聲請人由南投縣寄達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其在途期間為7日,扣除上開在途期間後,尚未逾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得否受理,應依上開大審法規定決定之。核其所陳,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部分聲請核與大審法規定要件不合。
      
    • 三、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 (一)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確定終局判決業已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於聲請人,又聲請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為本件聲請,但確定終局裁定並無援用大法庭見解之情形,自不得以之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大法官

    黃昭元

    大法官

    呂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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