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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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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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30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09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21日
  • 聲請人
  • 蔡青筑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7號刑事判決(即聲請人所指摘起訴案號「雲林地檢97年偵字第1437號」案件之終審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15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雖就販賣毒品之犯罪歷年均有修正,但刑度卻未有任何改變,有違反憲法之公平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該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即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起算;其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
      
    • 三、查系爭判決一及系爭裁定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又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程序,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復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914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本庭據以審查之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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