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3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嚴格證據證明原則,侵害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確定終局判決否定司法院釋字第423號解釋效力所及範圍,牴觸憲法賦予大法官之職權而違憲;法院命聲請人支付當事人員警之證人費用,侵害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持見解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