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29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59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19日
  • 聲請人
  • 謝清彥
  • 案由
    •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律師協助及法律扶助保障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 二、其餘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二、聲請人又主張其為精障患者等,聲請律師協助及法律扶助保障等語。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此部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