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298號
一、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一、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二、聲請人又主張其為精障患者等,聲請律師協助及法律扶助保障等語。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此部分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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