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53號刑事判決,僅以被告曾自白其有7次性交行為即認定其有7次犯罪行為,顯然欠缺補強證據;且認其於不同階段陳述互有矛盾,僅屬對於性交行為次數多寡之枝微末節陳述,忽略性交次數多寡涉及其受判罪數及量刑問題,均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而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章第3節所定之人民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為確保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憲法價值之際,得由憲法法庭審查,俾守護人民基本權利而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本審查庭認聲請案件不具憲法重要性,或非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憲訴法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難認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