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有胃潰瘍病史,需服用特定胃藥(LOCUS,下稱系爭藥品),聲請人提出藥品寄入申請,經法務部矯正署111年6月15日法矯署安決字第111010456000號函(下稱系爭函),以系爭藥品有戒護安全疑慮為由,不予同意聲請人之申請,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判決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核系爭函並非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聲請書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與上開規定所定要件不符,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