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執更助衡字第127號刑事判決及裁定(下稱系爭字號),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違反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意旨、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之疑義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客體並非法規範或確定終局裁判,屬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字號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檢附確定終局裁判影本,核與前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