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新臺幣1,000元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次,僅係微量販賣,卻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6月,故認最高法院101年執更字第46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字號)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定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法律效果,侵害人民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5條生存權,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及罪責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字號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檢附確定終局裁判影本,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件聲請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