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審裁字第1284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如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陳稱「因100年度執助738號102年度執3651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5年6月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判應執行之刑」,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歷經多次修正,刑度沒有任何改變,亦未區分販賣數量及交易金額給予不同規定,均為重刑,違反比例原則等語。核其所陳,未指明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字號或檢附其影本,與前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許宗力
林俊益
黃瑞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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