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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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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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317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63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19日
  • 聲請人
  • 夏皆發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查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由憲法法庭收狀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客體。是此部分聲請,與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應不受理。
      
    • 二、次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6款規定,高雄市在途期間8日,聲請人之聲請顯已逾越憲訴法第92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6個月法定期限。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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