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256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11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19日
  • 聲請人
  • 鄭志成
  • 案由
    •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43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開規定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743號刑事判決,聲請人並未依法提起上訴(聲請書所稱經提起上訴,為第三審最高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85號刑事判決以違背法律程序駁回,經查,最高法院並無此字號判決,該字號之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聲請人均非當事人),聲請人既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首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即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其情形不可以補正,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林俊益

    大法官

    黃瑞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