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聲請合併管轄,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其結果使詐騙集團利用無知領款車手之責任,全部歸由聲請人承擔,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