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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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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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281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91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16日
  • 聲請人
  • 邱皇霖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當事人不在憲法法庭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而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0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二)系爭判決及上開高雄高分院刑事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惟憲法法庭係於111年10月27日始收受本件聲請狀,經依憲法訴訟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扣除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前述之法定期限。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所述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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