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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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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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1年審裁字第1278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140號
  • 裁定日期
  • 111年12月16日
  • 聲請人
  • 劉家豪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所稱販賣應指以營利為目的之買入且賣出的營業行為,又其法定刑刑度過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與罪刑相當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02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本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得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即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而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 四、經查:(一)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判決均已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是否受理,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之。(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就聲請人於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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